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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封闭楼梯及前室直通室外的距离,及直通室外15米楼梯间形式的争议!

时间:2019-09-29  浏览量:2333
针对楼梯间直通室外距离及楼梯间形式的争议,阐述观点如下,以供参考:    1、首层扩大前室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公消〔2018〕57号”和“公津建字【2015】27号” 文件并不矛盾,实际应用中,应协调处置!    2、《建规》5.5.29-2所述的“层数不超过4层的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应仅仅是针对敞开楼梯间!注:本文为以下文章的的延伸引读:1、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疑难探讨2、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设置形式及解决方案!
第一章  扩大封闭楼梯及前室直通室外的距离 

一、根据“公津建字【2015】27号”文件要求: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当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较长时,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文件附后)二、根据“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要求: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条文解释: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门厅和公共大堂在满足第三条第3款和第五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为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疏散过渡区,但疏散距离要控制在不大于30m。三、以上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可协调处置:“公消〔2018〕57号”是针对“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的特殊情况,做出的适当从宽,结合“公津建字【2015】27号”文件要求,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当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较长时,不应大于30m,否则,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注:实际应用中,较大的扩大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往往会用作更多的其他用途,无法满足无可燃物和防火分隔要求,因此,适当限制疏散距离是有必要的!

第二章  直通室外15米不采用防火分隔的情况,应仅适应于敞开楼梯间 

根据《建规》5.5.29-2,要求:“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本条所述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情况,应仅适应于敞开楼梯间,原因如下:1、“公津建字【2015】27号”文件明确了“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依此文要求,当楼梯间不能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均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方式直通室外。2、规范图示也清晰表述了是适于敞开楼梯间的形式:



附:“公津建字【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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