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4)
根据规范要求,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5.4.11)。虽然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作为有严格防火分隔要求的不同单元,相邻单元间的门窗洞口应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同时,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不应将货品摆放至门店外,防止货品连成一片的情况发生。具体的防火分隔措施,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图示1:不同单元两两之间的洞口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邻店铺几乎连成一片,不许可:图示2:不同单元两两之间的洞口,参照《建规》6.2.5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同时,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不应将货品摆放至门店外,防止货品连成一片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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