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是通过窒息来灭火,其次是冷却。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特有)。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要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否则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计。
2、对固体深位火灾(如:纸张、棉花),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械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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