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裙房的概念,灵活运用、合理处置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的关系,方能有效解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问题!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其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要求和高层建筑主体同步,但疏散楼梯、消防救援等要求有所不同,且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疏散宽度指标等要求。
本文共9大章节,文末附争议探讨!
第一章 裙房的概念,与主体的分界原则
一、裙房的定义: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2)
二、裙房的特点: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
根据《建规》要求,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三、建筑主体上部突出部分的投影,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见图示:
四、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并无特定的防火分隔要求,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将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要求。
第二章 耐火等级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不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分隔形式影响。
第三章 防火间距
一、在确定裙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时,通常将建筑的裙房部分等同于单、多层民用建筑,参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3.5.1、3.5.2、4.2.1、4.3.1、5.2.2等等。
二、通过裙房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5.2.2注6)
示例:两栋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民用建筑通过裙房相连,根据《建规》5.2.2要求,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三、带裙房的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同时满足裙房和主楼的防火间距要求:
示例:带裙房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耐火等级的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裙楼和主楼均应满足要求:
第四章 防火分区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要求。
一、防火分区: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
2、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3、示例1: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按以上第一项要求采取措施时,裙房部分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建规》表5.3.1的高层民用建筑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按以上第1项要求采取措施时,裙房部分的防火分区按《建规》表5.3.1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确定。
4、示例2: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按以上第1项要求采取措施,裙房部分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单、多层建筑要求设置,当仅设置在裙房的首层,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²。
二、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
1、裙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2)
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要求,详见《建规》5.5.13
三、疏散宽度指标: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建规》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五章 灭火救援
一、裙房属于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裙房本身并不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裙房不应影响高层建筑主体的灭火救援,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7.2.1)。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利用裙房屋顶或高架桥等作为灭火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通行时,必须认真核算相应的设计承载力。(7.1.9)
第六章 消防设施
裙房的建筑消防设施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要求详见3.1.3)
第七章 建筑内部装修
裙房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5.2.2)
第八章 其他
一、本文未述及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参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实施。
二、涉及建筑体积的相关指标要求,比如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建筑体积要求等,应为包括高层建筑主体、裙房、车库以及地下部分的总体积。(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疑难探讨
一、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高层建筑,其裙房部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裙楼部分的高度不超过24米,顶层楼面高度肯定在23米以下,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附《建规》7.3.1条文解释: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
二、裙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是否和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原则:对于裙房的安全疏散距离,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和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参考:依据《建规》图示5.5.12图示2注释中关于疏散宽度指标的要求,有观点认为,在以下情况下,裙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可以考虑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规》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仅供参考)
三、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可否设置门、窗、洞口?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防火墙可以开设门、窗、洞口,但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且仅可开设局部洞口,洞口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满足《建规》6.5.3的规定。(注:洞口能否设置防火卷帘,各地有争议,具体应以各地方要求为准)
但是,仅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才可以按《建规》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也就是说,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分隔,或设置的防火墙上开有设门、窗、洞口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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