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厘清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从遵循科技进步的规律、提高全社会安全水平的角度,通过分析消防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及本质属性,研究了我国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的困境,提出消防技术标准应当溯及既往,同时辅之以性能化规范的主张。结果表明,以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衡量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以消防性能化防火技术决定整改的方案,以消防法律对不整改火灾隐患构成的违法行为处以强制力的惩罚,三者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在各自的领域内共同保证社会消防安全水平,能够解决目前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并保障社会安全水平。
关键词: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性能化设计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标准层出不穷,目前,对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问题,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中并没有规定,各地的规定中则径直出现截然相反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是寥寥无几。实务界表面上仿佛达成了一致,建筑应当适用其建成时的标准,但一旦发生较大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后,吸取教训而紧急出台的规范则瞬时撒网似地铺开,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操作上的随意性,损害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威,影响了消防技术标准的连贯性。
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问题存在的不同做法,究其实质,是对消防技术标准概念性的混淆。
1.消防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区别
消防技术标准属于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虽然我国法律对现行标准尚未规定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理论界,学者们却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消防技术性标准属于法律规范。有的学者认为消防技术标准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还有些学者认为消防技术标准不属于法律渊源。探究消防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在外形与内涵上是否相同,是解决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的根本。
从外形上来讲,消防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无论在制定颁布机构、制定程序、名称、组成结构还是时效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从功能制定目标来看,法律法规制定出于维护国家利益,而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则是出于市场的需要。法律法规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部分。从调整的关系来看,法律法规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消防技术标准调整的则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违反后果来看,违反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而违反了消防技术标准,则构成的是火灾隐患——这是一个事实危险的判定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划定了一条安全标准线,低于该标准线就是危险的,危险不等于违法,但可以辅助执法机关判定该危险是否由违法行为造成。从保障强度来看,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法律的典型特征,而消防技术标准则是依靠消防法律的运行得以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消防技术标准的任务仅限于完成单纯的技术认定工作,而含有价值判断的法律规范则是消防技术标准能够顺利执行的保证力。
2.我国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的现实困境
消防技术标准虽然与法律法规存在区别,但其同样要面对技术标准的更替带来的时间效力冲突,对溯及力的选择是消防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例如:某市一家公司申报建设一座汽车加油加气站,由于当时没有专门的规范,公安消防部门参照建筑一般标准进行了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年后,专门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规范颁布实施,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提出,该站建于城市建成区,违反规范“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在复查时发现该站未整改,责令其停业。
对此,加油加气站提出异议,该站已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属于合法使用,且未做任何改动,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即使这次按新规范进行了修改,如果规范修订,那是否还要再被责令限期改正,甚至停业?但如果不进行整改,城区人员密集,一级加油加气站这一发生危险概率高、一旦发生危险伤亡率高的场所无异于一只巨大的火魔,潜伏在城区中心极有可能不定时发作。即使在暂时安全期间,加油加气站周边的居民看着这巨大潜伏隐患,也会造成人心惶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往极端地看,应该就是古建筑。对于古建筑而言,最大的安全问题就是火灾问题。我国历史上众多的古建筑都是毁于火灾,即使今天保存下来的绝大多数也是屡建屡毁、屡毁屡建。如果不应用新科技、新技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防护,我国千年的瑰宝很快就会在火魔的强势进攻下溃败殆尽。
我国悠久的历史与爆发式增长的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下消防安全领域迸发出了尖锐的矛盾,旧有建筑的制约使得原本先进的消防技术标准施展不出科技的魅力,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问题就成了解决这一矛盾困境的因应之道。
3.消防技术标准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1消防技术标准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得出,消防技术标准是独立于法律规范体系之外的独立判断标准,这样,就能抛开“法的溯及力”的思维惯性,以消防技术标准独立的视角去审视属于它自己的溯及力问题。
消防技术标准是一个客观事实的标准,清晰地表达了客观生活中安全和危险的界限。旧有建筑不能满足现代快速发展的建筑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因为规范或法律的制定、修改而改变,其危险性只不过是借由新修订的消防技术标准显现了出来,无论人们接不接受,这种危险都是存在的。采用新规范,虽然其显示的危险性可能让人感到害怕,但有助于提高防范能力;继续沿用旧规范,火灾危险性将被既有的认知所掩盖,身处险境还浑然不知。
对于消防部门而言,片面地认为消防技术标准不能溯及既往是对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的极大混淆,在技术标准范畴内,明知场所早已不符合现代社会安全需求,却适用旧有技术标准,认为符合当时的认知就是安全的,可以继续存在,这无异于放任危险的存在和发展,是不作为的典型表现。
消防技术标准不同于法律规范的制订可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囿于人类对世界的客观认知,消防技术标准本身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且,对于风险规制领域而言,政府制定的标准水平,只是一个最低限度而非最高限度的“安全阀”。在一个已经滞后的安全领域,如果不跟随消防技术标准的发展,而去选择适用旧有标准,这将与我们对安全的追求背道而驰。
如果按照建成时间不同,分别适用不同时期的消防技术规范,那么新建成的建筑安全水平最高,最早建成的建筑安全水平最低,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是由最低安全水平的建筑所决定的,如果这个建筑适用的是几十年前建成时的技术标准,那么我们全社会的安全水平仍然处在几十年前。
出于上述原因,消防技术标准应该具有溯及力。运用新的消防技术标准,才能基本维持整个社会的消防平均水平,不至于产生过大的差距。
3.2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的例外
当然,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也有例外,即要为法律的“信赖保护”价值让步。如某场所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进行消防验收的过程中,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了修订,此时,若修订的是设计消防技术标准,由于该场所依据旧有技术标准设计的设计文件已经行政许可确认,具有“信赖保护”的价值,因此该场所验收时应根据已经许可过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新旧消防设计标准的差距可在通过验收的使用过程中加以完善,但不得以不符合新的消防设计标准为由拒绝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这是因为依据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经过法律确认后,被法律赋予了肯定的价值观,对这种肯定我们应该首先予以尊重,表达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仰,在符合法律价值前提下,再考虑消防技术标准本身的溯及力问题。这是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的例外,也是在适用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时需要考虑到的优先顺序问题。
3.3消防技术标准溯及既往面临的质疑与回应
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问题之所以久久不能获得共识,除了关注度不足以外,更多的就是对各方面观点都存在着质疑。
(1)消防技术标准存在溯及力将对社会单位造成经济上的负担。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要求单位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满足新的技术标准的要求,这明显地引发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依据新消防技术标准整改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单位应当面对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毕竟,火灾危险是现实存在的且不会减少。每一个单位付出一点的经济价值,换来的是成倍的安全保障及经济反馈,无论从经济利益上还是安全防护上,都是利大于弊。
(2)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会伤害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消防技术标准与法律在不同的领域空间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价值,消防技术标准衡量社会安全水平,法律规范判断行为价值标准,消防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不能简单地将标准替代法律,将法律扩展到技术标准范畴,造成依标准行政的格局。只要恪守二者的边界,在法律范畴内的事情遵守法律溯及力的要求,依照技术标准判定的时候服从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指示,当二者发生融合时,按照先法律后技术标准的判定顺序,就能有效避免消防技术标准与法律溯及力方面的混乱。
4.消防性能化防火标准的补充应用
消防性能化防火标准是相对于“处方式”标准而言的。处方式的技术标准规定了一条路径,性能化规范则是规定了一个目标,允许能够达到该目标的任何路径。
消防技术标准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旧有建筑由于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限制,无法运用新的技术标准。这时,性能化防火标准就派上了用场。例如某建筑按新标准应当采取封闭楼梯间,但由于建筑本身结构问题,无法改变,则可以通过加强自动灭火系统、增加不燃材料或是增加安全出口等其他方式补足这一弱项。
我国消防性能化防火技术目前主要运用在大型、综合性的新型建筑中,通过大型建筑经验的积累及基础的培养,可以逐渐运用到旧有建筑中,避免新建筑消防设施的选择完善且丰富,而旧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障却贫瘠的可怜。
5.结论
在我国的火灾隐患治理过程中,以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衡量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以消防性能化防火技术决定整改的方案,以消防法律对不整改火灾隐患构成的违法行为处以强制力的惩罚,三者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可以在各自的领域内共同保证社会消防安全水平。
在前述加油加气站的案例中,由于有行政许可授予加油加气站信赖保护利益,应当承认其建筑的合法性,即使存在火灾隐患也并不构成其违法行为;但通过现行技术标准,衡量出该加油加气站设置的位置已不符合现行安全形势要求,可以引入性能化防火设计,以加油加气站本身及周边建筑的安全为目标,采取减少储量、加强防火墙、增加自动灭火设施或预警设施等措施,保证在不搬迁的情况下也可以符合现行安全标准;加油加气站在明知存在事实危险却拒不进行性能化评估或者拒不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整改的,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这样,既解决了现实难题,消防安全形势又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
[1]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J].行政法学研究,2008,(3):36-42.
[2]何鹰.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达[J].政法论坛,2010(2):179-185.
[3]刘江民,王俊.论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与火灾隐患的认定[A].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论文集[C],2007.1.
[4]宋华琳.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J].中国法学,2006,(06):122-134.
[5]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规体系角度的定位[J].行政法学研究,2008,(3):36-42.
[6]司戈,龚学军.建筑工程消防技术规范溯及力之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4,(11):591-594.
[7]司戈.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2):166-171.
[8]邢烨烔,万杰.韩城党家村火灾隐患分析及防火对策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7):535-537.
[9]吴启鸿,肖学锋.论发展我国以性能为基础的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法规体系[J].消防科学与技术,1999,(2):4-7.
[10]陈小公.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模式研究[D].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6.
[11]熊军.如何看待新制定、修订消防技术规范的溯及力[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4,(1):42-44.
扫一扫·免费设计·咨询
技术支持:搜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