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改革为什么?
这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便民利企的改革要求,推动消防部门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服务企业发展壮大。这是顺应改革潮流,也是“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举措。政府所有的机构改革动因,盖因此。
2、这么多年,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以问题为导向,是为解决社会发展、社会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起草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调研起草组既赴江苏、广东、福建、山东等地调研(摸清地方反映的问题),又组织中央有关单位进行座谈(摸清其他有关部位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形成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现阶段的消防管理总体评价是:消防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也就是说原先行之有效的消防管理手段、思路、方式、特点等已经不适应今天社会的发展的要求。过去适应,但今天已经不适应了。不适应的,就必须改。各部门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滞后于社发展的具体体现是:一些地方审批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时限长,审批不易通过)、执法随意(消防执法检查的问题)、消防行业垄断和权力寻租的问题(因为前一条“执法随意”说明处罚可操作空间比较大;不公开透明,易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
3、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
(1)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
(3)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4)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6)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
注意、注意,没有提乙类高层厂房,甲类没有高层厂房,但乙类有,这里没提。
老医儿建筑是重点。
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这实际上是一个清单管理,在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其他的则不必。
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抽查是针对所有的建设工程。
4、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这是征求意见稿非常重要的一条。
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有先取得资质,方可开展业务。这个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这是应急管理部自我革权,要知道资质许可是个有“利益”事情。现在,应急管理部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自己提出,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为此,应该点个赞。
原来的规定如下:
5、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
现行《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消防审批不是已经划转到住建部门了吗,怎么应急管理部提关于“消防审批”的事情。原来,参加部位座谈会的有“中央改革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推测:可能在这个会上,征求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的消防审批意见,住建部本着改革的要求,研究同意这个提法(做法)——“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
另外要注意的是参会的还有中央改革办。
6、取消资质许可后,会乱吗?
过去的管理,经常面临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那么,取消资质许可后,如何管理,既能给企业活力,又能确保不乱。征求意见稿的“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这句话给出了答案。这不就是事中监管吗?不就是宽进严管吗?应该不会乱,但真的需要下功夫做好“管”和“服”。
7、取消资质许可不等于没有资格条件。
有的人认为,取消机构的资质许可,谁都可以干消防,在今天这个情况下,那很可能造成更多的安全隐患。不是什么样的机构都可以干消防检测或维护保养的,这是一个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破读一下这句话。
“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说明从业(干消防)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不存在“惩处”这个事。这个条件可能是什么?可能是从业人员、设备、仪器、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依法”是什么意思,可能是依《消防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前面说的“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这属于什么?这不是法律,这属于部门规章,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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